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事件何者應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 A 甲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因地面濕滑而跌倒受傷
- B 乙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因要件不符而遭否准
- C 丙所獲取之公費留學獎學金,遭行政機關追討
- D 私立大學學生丁,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民眾『身體或財產損害』,而法律特別規定這種賠償請求應比照『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程序處理時,這類案件通常會被分配到哪種體系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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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審判權歸屬」**概念,你能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的特殊性,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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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與國賠管轄
💡 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行政爭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訴訟 | VS | 一般行政爭訟 |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 (地院民事庭) | — | 行政法院 |
| 程序法源 | 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 | — |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 爭議客體 | 公有設施或公務員侵權 | — | 違法處分或公法契約 |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國家賠償義務」之履行,國賠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