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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事件何者應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 A 甲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因地面濕滑而跌倒受傷
  • B 乙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因要件不符而遭否准
  • C 丙所獲取之公費留學獎學金,遭行政機關追討
  • D 私立大學學生丁,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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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造成民眾『身體或財產損害』,而法律特別規定這種賠償請求應比照『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程序處理時,這類案件通常會被分配到哪種體系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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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審判權歸屬」**概念,你能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的特殊性,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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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爭訟與國賠管轄
💡 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行政爭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訴訟 VS 一般行政爭訟
管轄法院 普通法院 (地院民事庭) 行政法院
程序法源 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爭議客體 公有設施或公務員侵權 違法處分或公法契約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國家賠償義務」之履行,國賠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國賠走民事(普通法院),處分走行政(行政法院)。
⚠️ 常見陷阱:易誤解與政府有關的爭議皆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國賠法明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公法上爭議之認定 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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