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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闡明法規原意之函釋,應自何時生效?
  • A 自該釋示發布之日起
  • B 自法規生效之日起
  • C 自行政機關發布之日起第 3 日
  • D 自行政機關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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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作者在多年後出版了一本『創作導覽』,用來解釋他多年前寫的小說某個橋段的真意。請問:這個『導覽裡的解釋』,是從導覽出版那天起才賦予小說意義,還是這份意義其實本來就隱含在當初的小說創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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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的核心要旨,代表你對於行政規則的「時間效力」與「法規本質」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判斷法律適用順序極其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正確。所謂「闡明法規原意之函釋」,本質上並非「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而是告訴大家:這條法律「打從一開始」就應該是這個意思。既然只是解釋原意,它的效力自然應追溯至法規生效之日,如此才能確保法律在施行期間的適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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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性函釋生效時點
💡 解釋性函釋係闡明法規原意,生效日應溯及至被解釋法規生效日。
比較維度 解釋性行政函釋 VS 一般法規(法律/命令)
生效時點 溯及至法規生效日 發布或公布後第 3 日
法理本質 闡明、釐清原意 創設或變更權利義務
溯及效力 原則上具有溯及力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法源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函釋僅是「說明」舊法,故效力必須跟隨被解釋法律本身的生效起點。
🧠 記憶技巧:解釋原意回溯起點,變更從優已定不追。
⚠️ 常見陷阱:常將解釋性函釋之「溯及生效」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發布第 3 日生效規定混淆。
釋字第 287 號 行政規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有利處分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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