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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申請喪失國籍者應檢附之文件?
  • A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 B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 C 取得他國國籍之證明
  • D 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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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如果某甲想要離開 A 國並加入 B 國,而 B 國的法律規定『必須先證明你已非 A 國人,我才發給你身分證』;此時,如果 A 國也規定『你必須先拿出 B 國的身分證,我才准你放棄國籍』。請問:在這種雙方程序的矛盾下,某甲會陷入什麼樣的身分困境?從這個角度思考,母國在審核申請時,其『必備文件』的性質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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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申請喪失國籍的法理核心在於**「義務履行」「避免無國籍」。國家在核准人民脫離國籍前,必須確認你已完成對國家的基本責任,即無欠稅**(選項 A)與完成兵役義務(選項 D);且申請的前提必須是你目前確實具有我國國籍(選項 B)。
  2. 為何 (C) 是正確答案?:根據《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依該款申請喪失國籍者原則上應提出外國國籍證明;但因外國國籍法令規定須先喪失原有國籍始得取得該國國籍者,得提出該國政府出具之將取得該國國籍證明。因此,於該例外情形,並非要求「已取得」。因為許多國家要求「先放棄原國籍」才能「核發新國籍」。若行政法律強制要求提供「已取得」證明,將使申請人陷入「沒新國籍不能棄舊、不棄舊不能拿新」的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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