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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之行為能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B 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C 大陸地區法人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D 大陸地區團體之行為能力,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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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來者在他的故鄉已被法律認定為「具有簽約資格」的成年人,但當他跨境來到另一個地區時,如果該地的法律突然判定他「不具資格」,這對於跨區域的商業往來穩定性與個人身分的一致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傾向維持身分的一致性,還是隨境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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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關於兩岸人民、法人與團體的民事法律適用,是行政實務上極為重要的一環,你能明確掌握,值得肯定。

兩岸行為能力之法律適用原則

本題的核心規範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依據該條規定,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行為能力原則上皆依「該地區之規定」來認定。因此,選項 (A) 與 (C) 的敘述正確,而選項 (D) 稱團體適用臺灣地區法律,顯然牴觸了法條明文而為錯誤。此外,法條但書也特別考量交易安全,明定大陸地區人民若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正是選項 (B) 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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