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在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補助,下列何者不在規定中?
- A 生活補助費用
- B 訴訟費用
- C 心理復健費用
- D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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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政府制定一個「特別法」來保護特定犯罪的被害者,這筆專款應該優先用在「跟該犯罪直接相關的損害填補(如醫傷、打官司)」,還是用在「不管有沒有發生這件事,每個人都可能需要的長期生活開銷」呢?哪一個選項比較不符合這種『針對性』的補助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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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性侵害被害人得申請之補助項目。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其他費用。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選項B的訴訟費用、選項C的心理復健費用,以及選項D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均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法核發之補助項目。由於「生活補助費用」並未明列於該條文的補助範圍之中,因此選項A不在規定內,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