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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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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及「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要件。解題時應先指出函文中註記的性質為「保留廢止權」之附款,進而釐清「撤證」實為行政法上之「廢止」;接著從實體法(如條件是否成就、比例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及程序法(訴願與撤銷訴訟)雙管齊下,論述相對人甲可提出之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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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A縣政府函文註記「必要時得予撤證」及事後「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
  2. 若A縣政府為撤證處分,甲得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為如何之主張?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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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出「註記」在行政法上的學理名稱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接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分析該附款的具體種類(負擔、保留廢止權)。最後,針對附款的救濟途徑,論述學說與實務上「孤立撤銷訴訟」之容許性與法院審查的可分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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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附款之種類定性,以及對行政處分附款不服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授益處分之廢止與附款
💡 區分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並掌握附款保留廢止權之救濟與限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狀態 原處分為「違法」 原處分為「合法」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將來失效
信賴補償 依第120條規定補償 依第126條規定補償
💬本題因原許可處分合法,行政機關事後收回權利屬「廢止」範疇。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合法廢止;附款保留、信賴難保;救濟必考、三原則(比例、連結、裁量)。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題目雖用「撤證」字眼,但因原許可合法,法律定性應為「廢止」。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信賴補償 比例原則與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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