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及「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要件。解題時應先指出函文中註記的性質為「保留廢止權」之附款,進而釐清「撤證」實為行政法上之「廢止」;接著從實體法(如條件是否成就、比例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及程序法(訴願與撤銷訴訟)雙管齊下,論述相對人甲可提出之權利主張。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出「註記」在行政法上的學理名稱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接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分析該附款的具體種類(負擔、保留廢止權)。最後,針對附款的救濟途徑,論述學說與實務上「孤立撤銷訴訟」之容許性與法院審查的可分性標準。
授益處分之廢止與附款
💡 區分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並掌握附款保留廢止權之救濟與限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處分狀態 | 原處分為「違法」 | — | 原處分為「合法」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效力時間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將來失效 |
| 信賴補償 | 依第120條規定補償 | — | 依第126條規定補償 |
💬本題因原許可處分合法,行政機關事後收回權利屬「廢止」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