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土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時,有關於到場指界的規定為何?如果因為有事不能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之辦理程序為何?如果與鄰地所有權人之間界址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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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層次:一為「指界義務與代理/共有規定」、二為「未到場之行政施測順序與失權效果」、三為「界址爭議之調處與訴訟機制」。答題時務必精確引用《土地法》第46-2、46-3、59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並強調重測程序中實體權利保護與行政效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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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籍圖重測時所有權人之指界義務、未到場之逕行施測程序與失權效果,以及界址爭議之行政調處與司法救濟機制。 【解析】 一、到場指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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