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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對於域外結合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管轄的考量因素有那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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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域外結合」與「管轄」,應立刻聯想國際法上的「效果原則」以及公平會發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答題時須先點出我國具備管轄權的基礎前提,接著明確臚列處理原則中明定的五項綜合考量因素,以展現對實務規範的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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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域外結合案件雖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外,但若該結合將影響我國境內市場之競爭,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基於國際法上之「效果原則」,得行使管轄權。具體判斷基準明定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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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結合管轄權判定
💡 基於效果原則,衡酌境外結合對國內市場之實質影響力與必要性。
  • 法律基礎:依《域外結合處理原則》第2點,採國際法「效果原則」。
  • 管轄門檻:對我國市場須具備「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
  • 核心五因素:依處理原則第4點審核營業額、市占、據點、技術、競爭。
  • 裁量例外:基於國際禮讓與行政效能,對微小影響之案件得不予管轄。
🧠 記憶技巧:基礎:直實預(直接實質預見);因素:營市點技其(營業市占據點技術其他)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效果原則」之法律定義,或未區分「具備管轄權」與「決定行使」之層次。
結合申報門檻 效果原則 國際禮讓原則 安全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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