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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船舶運送公司停靠基隆港裝卸期間,因所委託的乙碼頭裝卸公司於使用船上起重吊桿進行吊掛作業時所配置之吊具有瑕疵,導致乙只正在吊掛中的危險品櫃摔落船艙,隨即引發爆炸起火,造成船舶及其他貨物嚴重損害。試問: (一)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 (二)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 (三)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如何處理?(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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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責任限制(海商法§70)通常適用於「運送人」。
  2. 關鍵點:碼頭裝卸公司(乙)是否屬於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如果是,能否適用所謂的「喜馬拉雅條款」(Himalaya Clause)法理,使非運送人的履行輔助人也享有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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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海商法中關於「單位責任限制」適用主體擴張(喜馬拉雅條款)之問題。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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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海商法§21)主體為「船舶所有人」。
  2. 延伸主體:依海商法§22,此權利得由「船舶租用人、經理人及營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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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主體範圍是否包含裝卸公司。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如何處理?(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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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測驗海商法中「單位責任限制(個別)」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總括)」之競合與適用層次。考生應點出「雙層責任限制(保護傘)」概念:先適用單位責任限制計算個別債權,再將總額與總括責任限制比較,後者為絕對上限。同時需注意避免錯誤引用海商法第23條作為比例分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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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個別貨物損害之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加上船舶損害額後,高於船舶所有人(總括)責任限制額度時,最終賠償責任應如何決定與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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