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男無配偶,有乙、丙二子;乙先於甲死亡,遺有二幼子丁、戊與遺孀己。甲死亡時,其遺產應如何被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全部
- B 丙、丁與戊各繼承三分之一
- C 丙繼承二分之一,丁、戊與己各繼承六分之一
- D 丙繼承二分之一,丁與戊各繼承四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當原本應繼承的子女先一步離世時,是希望由該子女的「血緣後代」來維繫財產的傳承,還是會納入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呢?如果權利要往下傳遞,那個權利的『根源』會被如何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