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甲欲對 6 歲之子乙贈送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係無行為能力人
- B 甲須代乙接受甲之贈與意思表示
- C 本題為雙方代理
- D 甲、乙之贈與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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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限制代理人的權限時,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請你思考:如果今天父母的一個行為,讓孩子『只有獲得權利,而完全不需負擔任何義務或對價』,在這種『百利而無一害』的情況下,法律還有必要嚴格禁止代理人同時代表雙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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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理行為中關於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區別。根據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由該條文可知,代理人若「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在概念上稱為「自己代理」;若「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則稱為「雙方代理」。本題中,甲欲將A屋贈送給6歲之子乙,甲一方面以自己為贈與人,另一方面又必須作為乙的代理人代為接受該贈與的意思表示,此情形屬於代理人(甲)為本人(乙)與自己(甲)進行法律行為,也就是所謂的自己代理。甲並非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因此本題並非雙方代理,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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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自己代理嗎
但他是無行為能力 不符合第78條但書受有利益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