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下列何者屬於保密範圍?
- A 納稅義務人之受遺贈人
- B 納稅義務人之辯護人
- C 監察機關
- D 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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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行政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規定原則上必須保密。當我們要判斷某人是否可以「豁免於保密限制」而查閱資料時,這個人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必須具備法律明定的「身分關係」或「公共權力」;若某人僅是因為私人遺產分配合約而受益,他與法律上的「繼承人」在稅法權利保障上,是否應該被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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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人的資料應絕對保密。法律僅列舉了特定例外(如繼承人、代理人、債權人、監察機關等)。雖然「繼承人」屬於例外,但**「受遺贈人」**性質上屬於稅務機關之外的「第三人」,並未列在法條的法定例外清單中,因此仍屬於保密範圍,不得對其洩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題典型的「法律概念辨析題」。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概括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在公法上的身分差異,若僅憑直覺而不熟悉法條明文規範,極易產生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