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下列那些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依法無庸先踐行申請復查程序?
- A 核定稅捐之處分
- B 核定稅捐違章罰鍰之處分
- C 駁回申請退稅之處分
- D 核定滯納金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有些程序是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自我撤銷錯誤處分」的機會。若一個案件是源於「人民主動請求某項權利,但遭到機關拒絕」,這與「機關主動發單要求人民繳錢」在程序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符合《訴願法》中對一般處分不服的救濟流程,而不需要額外增設特殊的先行審核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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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復查先行程序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體系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行政救濟法中極易混淆的區塊,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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