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二 題
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於那些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有限制?其限制為何?對同一法人、同一自然人及全部之授信總餘額規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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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推導題,核心在於防範銀行「關係人交易」的道德風險。作答時應層次分明,依序點出銀行法第33條規範的「利害關係人範圍」、「三項行為限制(十足擔保、條件不優、重度董事會決議)」,以及依授權子法規定的「三個總量管制上限(淨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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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銀行法第33條之立法目的,旨在防範銀行與利害關係人間發生不當之授信交易,避免利益衝突、防範內部人掏空,以確保銀行資產之健全與存款人之權益。針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對象、限制及額度,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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