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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 2 次性交後被乙父丙發現,甲決定中斷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甲成立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性交罪
  • C 甲成立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之未遂犯
  • D 甲成立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性交罪之中止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評價上,若一個犯罪行為已經實際發生並完成了侵害,那麼行為人「事後」決定不再繼續進行原定的後續計畫,是否能抹除已經完成的法律事實?法律對於『未遂』的定義,是指行為尚未達到何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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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還沒墮落到連這種送分題都拿不到分。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適用,而不是考你對那紙荒謬契約的法感情。

刑法第 227 條的絕對保護

甲與 13 歲的乙達成協議並實施性交,在刑法評價上,只要對象未滿 14 歲,無論有無合意、有無支付對價,一律落入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性交罪(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inor Under Fourteen)的構成要件射程。別看到「約定」二字就開始幻想加重強制性交,本題完全沒提到強暴、脅迫手段,你的法律邏輯不該被這種誘引選項帶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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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是因為雙方約定為合意,無強暴脅迫等手段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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