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記憶體製造之上市公司。為響應政府南向政策,該公司擬就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內尚未發行的部分,以每股新臺幣 60 元之價格發行新股,籌措公司於馬來西亞設廠所需之資金。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A 公司所發行之新股仍應向證交所申請上市後才可以上市
- B A 公司之原有股東認購此批新股時,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無需向其交付公開說明書
- C A 公司之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D A 公司應至少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五對外公開發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已經在市場上流通股票的公司,想要再次向公眾募集龐大資金時,國家為了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投資人保護」,通常會採取哪一種特定的行政監理機制來確認這筆募資案的合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募集與發行(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的行政監督程序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證券發行的申報生效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我國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原則上採行「申報生效制(Filing Effective System)」,即 A 公司(上市公司)在章程額度內發行新股籌資,應依法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提撥比例,依據證交法第 28-1 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非特定情形,否則應提撥發行總額的 10%(而非 15%)對外公開發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