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張新臺幣 10 萬元、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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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大題,涵蓋票據法多個核心爭點。你在審題時,必須按時間軸與當事人逐一分析,釐清核心與附帶爭點及論述順序:
- 甲的發票行為:甲現年 19 歲,你要立刻想到民法第 85 條,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有行為能力,故發票有效。接著,甲將本票放抽屜未交付(未創造權利外觀/發票欠缺交付),這裡要點出實務與通說採「創造權利說」,發票人簽名完成時票據權利即成立,遭竊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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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遭竊票據之發票效力、偽造背書對善意取得之影響,以及無對價取得人得否對各前手行使追索權。 二、丁未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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