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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張新臺幣 10 萬元、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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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大題,涵蓋票據法多個核心爭點。須按時間軸與當事人逐一分析:

  1. 甲的發票行為:甲 19 歲,但依民法第 85 條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有行為能力,故發票有效。甲將本票放抽屜未交付(未創造權利外觀/發票欠缺交付)。實務與通說採「創造權利說」,發票人簽名完成時票據權利即成立,遭竊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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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票據法上多項重要爭點,包含: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發票效力、票據之竊盜與發票生效要件(創造權利說)、偽造背書對票據權利取得之影響(丁是否取得權利)、無對價取得(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同法第30條第3項),以及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應針對己對各前手之請求權逐一論述。 【法條依據與學說見解及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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