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依戶籍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若無法依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姓氏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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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出生登記時,不同身分之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無依兒童)在無法確定姓氏時的處理方式。答題時須對照《戶籍法》第49條之規定,分情況說明申請人主動申請與戶政機關逕為登記時的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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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若依相關法律未能確定時之戶籍登記處理方式。 【解析】 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若無法依相關法律(如《民法》)規定確定時,其處理方式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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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姓氏認定
💡 依子女身分屬性區分姓氏決定權,輔以抽籤或法定代立機制。
- 婚生子女依《戶籍法》49條,無法協商時採抽籤決定姓氏。
- 非婚生子女不論申請或逕為登記,法定皆應從母姓。
-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姓登記,逕為登記時由戶所主任代立名。
- 區分申請人主動申請與戶所依職權逕為登記之抽籤執行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