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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依戶籍法規定,應申請監護登記及輔助登記之要件各為何?其申請人各為何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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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任務是精準定位《戶籍法》中關於「身分登記」的各論條文。切忌將登記事由(如第11條、第12條)與其他不相干條文(如第13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第14條死亡登記、第15條初設戶籍)混淆;同時需正確對應各項登記的專屬申請人條文(第35條、第35-1條,而非第33條結婚登記申請人),以結構化方式分點論述即可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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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確保身分關係之公示性與安定性,我國《戶籍法》針對監護及輔助等身分狀態之變動,均設有明文之登記事由(要件)及專屬之申請人規定。以下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分述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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