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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罪,惟其於第一審與第二審審判中均否認犯罪,如其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陳明確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最高法院得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將原第二審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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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三審法律審性質』與『毒品條例自白減刑要件』之交錯適用。解題關鍵在於認定被告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是否已該當自白減刑要件,以及第三審法院能否審酌事後(第三審程序中)才發生之新事實來認定第二審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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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之「審判中自白」是否得於第三審為之?最高法院能否因被告於第三審始行自白,而撤銷無違誤之第二審判決並自為改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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