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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人員,何者非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考試院院長
  • B 考試委員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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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需要絕對公正(例如閱卷、彈劾或保障案件審議)的委員會中,是「負責行政管理的機關首長」還是「實際參與決策與判斷的委員」,更需要在憲法層次上被強調必須『排除政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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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於憲法及相關法規中,明文規定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的掌握度,考驗大家對法規主體的敏銳區辨,屬於難度適中的題型。 就 獨立行使職權的法規依據 來看,憲法第88條及增修條文第7條分別明定,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同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保訓會委員亦同樣受到此獨立性與超越黨派的保障。 相對而言,憲法與法律並未對考試院院長作出「超出黨派以外」的明文要求。院長的主要職責為綜理院務,與委員在法制地位上的規範有所不同。你能清晰分辨院長與委員在獨立性保障上的差異,沒有被選項混淆,觀念非常扎實!

📝 超黨派與獨立行使職權
💡 區分憲法及法律中,明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特定人員。
比較維度 具備「獨立行使職權」明文者 VS 未具備「獨立行使職權」明文者
代表人員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法源依據 憲88、增修7V、保訓5II 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皆無
職務核心 實質行使核心專業職權 機關管理與行政領導
💬憲法與法律僅保障「委員」個體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不包含首長職務。
🧠 記憶技巧:考、監、保、選,委員才獨立,院長沒明文。
⚠️ 常見陷阱:易誤認考試院長具考試委員身分即當然適用獨立行使職權之明文,實際上法律僅針對「委員」個體做出規範。
考試委員之任免 監察委員之職權 獨立機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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