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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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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程序被設計為「先由少數人發起,再由多數人聯署支持」,從確保「民意廣泛性」的邏輯來看,法律應如何規定這兩群人的身份重疊性,才能最有效地證明該案不是少數人自導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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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選出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且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針對提議人與連署人的身分限制,該條文進一步明文規定:「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因此,罷免案的提議人依法絕對不可同時擔任同一罷免案的連署人,選項B稱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顯然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B。

📝 公職人員罷免規範
💡 釐清罷免對象限制、提議連署禁止重複及解職後效果。
比較維度 罷免提議人 VS 罷免連署人
法規門檻 原選舉區人數 1% 以上 原選舉區人數 10% 以上
身分互斥 不得兼為同一案連署人 不得兼為同一案提議人
特定身分禁止 現役軍警、公務員禁止 現役軍警、公務員禁止
💬提議與連署為兩階段程序,人數要求不同且身分絕對互斥。
🧠 記憶技巧:不分區不罷、提連不重複、解職禁四年、一年冷卻期。
⚠️ 常見陷阱:最常考提議人與連署人的互斥關係,考生易誤認兩者可由同一群人組成以湊人數。
罷免投票門檻 地方制度法之罷免程序 政黨不分區立委遞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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