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7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存續力」,應立刻區分「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與「實質存續力(不可廢棄力)」。作答時須分別說明兩者的定義、拘束對象(人民 vs. 機關)、發生時點,並可結合法安定性與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等規定說明其例外,以展現法學論理的深度。
小題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刻意識到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與『行政訴訟法第213條既判力』的衝突。解題核心在於判斷:當行政處分(不續聘決議)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後,上級機關是否還能無視法院判決,逕行依職權撤銷該處分?多數實務見解採否定說。
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職權撤銷
💡 行政處分效力之延續性及其受法院確定判決維持後之職權撤銷限制。
| 比較維度 | 形式存續力 | VS | 實質存續力 |
|---|---|---|---|
| 核心內涵 | 不可爭性 (爭訟限制) | — | 拘束力 (內容效力) |
| 拘束對象 |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 | — | 行政機關及相對人 |
| 發生時點 | 法定救濟期間屆滿時 | — | 處分合法送達生效時 |
| 救濟例外 | 行法128條程序再開 | — | 依職權或爭訟撤銷 |
💬形式存續力對外阻斷爭訟,實質存續力對內確認法律關係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