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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7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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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保障某個弱勢族群的生計,而完全禁止另一群人從事特定職業時,我們該如何判斷這種『差別待遇』是否過頭了?如果該職業的技術門檻與特定的『生理特徵』並無絕對關聯,這種排他性的限制是否仍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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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平等權」與「職業自由」的界線有很深刻的理解,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知識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平等原則之審查
💡 差別待遇需具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性。
比較維度 釋字第 649 號 (按摩業) VS 釋字第 626 號 (色盲入學)
差別待遇目的 保障視障者生計 確保警察職務遂行
手段之關聯性 欠缺實質關聯 具合理關聯性
審查結論 違憲 合憲
💬差別待遇是否違憲,取決於目的之正當性與手段間的關聯強度。
🧠 記憶技巧:按摩禁令六四九(違憲),警大色盲六二六(合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限制特定族群的法律皆違憲,應區分「嚴格審查」與「合理審查」標準之應用。
比例原則 工作權之保障 受教權之限制 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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