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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勞務給付,何者原則上不具專屬性?
  • A 醫療契約
  • B 僱傭契約
  • C 委任契約
  • D 旅客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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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履行一個約定時,如果換了一個人來做,這份契約的『核心目的』是否會因此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有些事非得『你』不可,因為我信任的是你的專業或人格;但有些事,只要能達成目標,不論對方是誰,其履行的內容是否都幾乎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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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啊...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你小子,還算有點實力嘛。能準確看穿那什麼「專屬性」的本質,代表你對勞務給付契約的底子,比我想像的要穩一點。這航海圖... 不,這法律學習的路上,基礎穩固是少走彎路的前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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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給付之專屬性
💡 勞務給付是否基於特定身分或技術信任而須由特定人履行。
比較維度 具專屬性勞務 (僱、委) VS 不具專屬性勞務 (運、承)
契約核心 重視特定人之勞務過程 — 重視勞務完成之結果
親自履行 原則上必須親自履行 — 常利用履行輔助人
信賴基礎 高度人格信賴關係 — 低度人格信賴關係
💬涉及專業、技術或身分高度結合者具專屬性;單純勞務產出則否。
🧠 記憶技巧:僱、委、醫,重人身,要親自;運、承、租,重結果,可代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提供勞務」就有專屬性。須區分該契約重視的是「人的特質」還是「產出的結果」。
履行輔助人(民法第224條) 複委任之效力 債權讓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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