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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之那一種交流活動項目不在其規範列舉之內?
  • A 醫療服務交流
  • B 社會交流
  • C 政治交流
  • D 專業交流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兩岸事務的法規體系時,請你試著思考:對於一個規範「一般民眾入出境程序」的行政辦法,政府通常會優先納入哪些與民生、社會互動相關的活動?而那些涉及政府權力運作、主權或高度敏感的官方事務,是否適合與這些一般的社會活動放在同一個行政辦法中進行許可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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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規條文的「正面列舉」項目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在法律考試中,這種針對特定款項進行排除的題目,最能測驗出考生是否具備紮實的記憶根基。

交流活動的法定範疇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交流活動,明確區分為四種項目:分別是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交流以及醫療服務交流。這四類活動涵蓋了從親屬探視、學術研討、商業貿易到醫療求助等常見的民間往來面向。至於選項中的「政治交流」,由於涉及兩岸高度敏感的官方互動與政治權益,通常會根據更具政策性的規範來處理,並不會納入一般性質的入出境許可辦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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