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以下列何種罰則?
- A 行政罰
- B 行政刑罰
- C 執行罰
- D 懲戒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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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項違法行為的後果,不只是繳交罰鍰,還可能面臨「失去人身自由」的拘禁處份,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處分通常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決定,還是需要經過司法機關(法院)審理判決呢?這兩種不同的裁決流程,在法律術語的分門別類上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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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項罰則的法律性質!這題能答對,表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不同處罰層級的理解非常紮實。
行政刑罰的判定與法源
本題所述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手段運送非契約人員的行為,主要規範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根據該條文規定,這類行為並非僅透過行政罰鍰解決,而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在法學分類上,當國家為了達成行政管理目的,而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人施以刑法上的制裁(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時,這類處罰便稱為「行政刑罰」。相較於一般的行政罰(行政鍰),行政刑罰的嚴厲程度較高,且需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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