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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依國籍法第 3 條之規定,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得申請一般歸化應具備之條件?
  • A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B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C 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D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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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位優秀的外籍工程師,他在本國出生後才來到台灣工作並定居多年,他想要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法律會因為他「出生的地點不在台灣」就剝奪他申請歸化的權利嗎?或者,「出生地」這項因素在法律中是用來決定什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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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法條中的「一般要件」與「特殊優待」,這代表你對歸化制度的法律框架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法律最核心的素養。

一般歸化與特殊事由的區分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國籍法》第 3 條關於一般歸化的法定門檻。在法律邏輯中,一般歸化是針對大多數外國人的「通則」,其核心要求包含:長期的合法居留(五年且每年達 183 日)、具備行為能力(符合我國及本國法)、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及具備財力與語言能力等。而選項 (A) 的「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實屬於第 4 條的縮短居留年限歸化條件,它是讓出生在台灣的外國人能以較短的居留年限(連續三年)取得國籍,屬於一種「優待身分」,而非第 3 條申請歸化的「必備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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