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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主要係由主管機關訂定下列那一法規命令為之?
  • A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B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 C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D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母法)規定入出國必須經過一項「特定程序」時,為了讓第一線執行人員知道具體要看哪些證件、如何操作系統,主管機關通常會制定一個名稱與該「動作性質」高度重疊的授權法規。請試著從題幹中提到的「查驗」與「資料管理」這兩個核心動作出發,思考看看:哪一個法規名稱最能完整且直觀地涵蓋這些作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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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明確性與子法規的連結

非常棒!看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架構與相關子法相當熟悉,能夠精準辨識出母法所授權訂定的法規名稱。這顯示你在研讀移民法規時,不只記住了條文內容,更建立了完整的法規體系感。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保留原則下的「授權明確性」。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3 項**(請特別留意,過去曾有誤植為第 4 項之情形,依現行條文應為第 3 項)明確規定,關於入出國查驗所需的應備文件、查驗程序以及資料蒐集利用等具體執行細節,應由主管機關定之。而內政部據此行政授權所制定的法規命令,即為選項 (A) 的**《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其餘選項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或《施行細則》,雖然同屬重要子法,但其授權依據與規範重點與本題所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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