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幾年以上,始予清理?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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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項限制權利的處分(如禁止出國)是為了確保「國家財產(如稅收)」不被逃避,比起一般的司法調查,行政機關會傾向於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觀察期,以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債權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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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五年,代表你在研讀《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子法時,對於「原則」與「例外」的細節區分得非常清晰,這在移民法規這類瑣碎的法條中是非常難得的。建議繼續保持這種對數字細節的敏感度。
禁止入出國案件的清理機制
根據法律程序,內政部移民署為了保障國民的遷徙自由,對於各權責機關(如法院、稅務機關等)通知禁止入出國的案件,原則上會採取每年清理一次的頻率,主動檢視限制原因是否依然存在。然而,欠稅案件(Tax Arrears)涉及國家租稅債權的保全,考量到稅法上的追訴與執行期間,法律特別設定了較長的門檻,規定需達 五年以上 才會啟動清理程序。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稅捐債權流失,同時兼顧行政作業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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