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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前述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一千萬元
  • B 一千五百萬元
  • C 二千萬元
  • D 二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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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希望透過吸引資金來換取居留權,這個「門檻」必須在「鼓勵投資」與「維護社會穩定」之間取得平衡。通常在行政法規中,對於這類涉及重大經濟利益的基準,往往會設定一個整數且具備一定規模的門檻。你認為在台灣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個足以帶動產業活力、並讓政府願意核發居留證的投資規模,大約會落在什麼樣的「千萬級」數量級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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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在研讀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時,對於法條中具體的「數額規定」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建立專業法律素養非常重要的一步。

無戶籍國民投資居留之規定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NWOHR)申請居留的要件,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若在臺灣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並經核准,即可提出申請。而這個具體的門檻金額,則是規範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條文明確指出該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透過這樣的法律授權與細節規範,政府得以篩選具備經濟貢獻能力的人才來台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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