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多久之外國人應進行查察登記?
- A 15 日
- B 一個月
- C 二個月
- D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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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國家的管理者,面對入境觀光幾天的旅客與打算在這裡待上一段時間的外國人,你會如何拿捏行政管理的力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既不干擾短期遊客的自由,又能確保對那些可能需要更頻繁接觸當地社會的長期停留者進行基本掌握。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行政管理邏輯中,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短期」與「中長期」的分水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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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管理的核心條文掌握得非常精確,能一眼挑出正確的時限,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
外國人查察登記的法定時限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管理門檻的界定。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1 條的明文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的外國人,應進行查察登記。這項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讓主管機關能有效掌握在台停留較長時間之外國人的動態與居所,以維護社會秩序並確保入出國管理的行政目的。在研讀時要特別注意法條號的對應,雖然同法第 69 條亦有關於「查證程序」與「帶往勤務處所」的規範,但針對「逾三個月應辦理查察登記」的特定要求,法律是明確規範在第 71 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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