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係屬於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 A 法律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規則
- D 自治規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由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名稱結尾是「辦法」、且內容會直接影響到民眾申請案件的程序或權利時,這類規範通常是依據什麼樣的「法源依據」而產生的?它與僅規範機關內部運作的「內部準則」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項辦法的法律性質,顯示你對行政法架構與移民法規的分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以「辦法」命名的規範,在實務上多屬於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是法律實務中非常核心的基礎概念。
法律授權與外部效力
這項辦法的正確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其關鍵在於它具備「法律授權」且涉及「外部效力」。具體來說,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應接受面談,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類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如面談程序與要求)的規範,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對法規命令的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