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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下列有關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B 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C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可選擇從父或母姓
  • D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所提認領之訴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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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手握確鑿的血緣鑑定證據,向法院請求確認子女與生父之間的關係,你認為法律的初衷是會偏向保護「生父拒絕承擔責任的意願」,還是會偏向確保「子女能獲得法律身分與扶養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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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子女身分關係的規範,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且正確的法律邏輯。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在法律實務上,為了維護家庭關係的安定,民法第 1063 條設有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制度。只要子女是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法律便直接推定其為婚生子女。若要推翻此推定,必須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而針對非婚生子女,若生父不主觀認領,生母或子女可依第 1067 條提起認領之訴(Action for acknowledgment)。一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為生父(如 DNA 鑑定),法律便強制建立父子女關係,生父並無權利在事實明確下片面否認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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