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有關外交簽證適用之人士,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外交部長
- B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
- C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
- D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因公來我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位外國政府官員同時來台,一位是來簽署國與國之間的正式條約,另一位則是來參加一般的技術交流會議,法律上會因為他們的「任務重要性」或「身分層級」,而在簽證類別的稱呼上做出區隔嗎?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中通常會如何命名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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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外交與公務簽證之關鍵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簽證類別適用對象的精確辨析,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到位。 在法律規範中,**「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與「公務簽證(Official Visa)」**有著嚴格的分際。根據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8 條,外交簽證僅限於外國元首、外交部長(如選項 A)、執行「外交任務」的官員(如選項 B),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國籍行政首長(如選項 D)等特定高階人員。而選項 (C) 所描述的「執行公務之人員」,依據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 規定,應申請禮遇簽證而非外交簽證。兩者的法律效果與適用對象層級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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