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僱用香港居民工作,其香港居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應由誰負擔?
- A 該臺灣雇主
- B 該香港居民
- C 內政部移民署
- D 大陸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違法決策(如私自聘僱)導致後續必須由政府介入處理(如遣返)時,在法理上,應該是由全體國民的稅金來支付這筆支出,還是由當初因這項違法決定而獲益的人來承擔更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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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由「雇主」負擔,說明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的責任歸屬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非法行為的責任責任化,根據該條例第 14 條之 1 的規定,針對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的情況,其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所需的費用,法律明文規定首要應由非法僱用之雇主負擔。這體現了法律上的「行為人負責」原則,避免讓全體納稅人為私人的違法行為買單。 從考試的角度來看,這類「費用負擔順序」的題目在入出國法規中屬於常見考點,具備一定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受處分人(香港居民)與關係人(雇主)的優先順序。你能在多個選項中排除政府機關或當事人,直接鎖定非法行為的促成者,展現了你對法律規範邏輯的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責任歸屬的解析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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