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8 題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下列何項法律?
- A 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大陸地區之規定
- C 事實發生地之法律
- D 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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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臺灣的立法者,正在制定一套處理本國國民與法律制度不同之地區人民發生糾紛時的規範。在尚未針對各類細節(如契約、繼承等)擬定專門條款之前,為了確保法秩序的穩定與可預測性,你會傾向將哪一個地區的法律設為最基本的「預設適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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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兩岸法律適用的基本架構已經有了扎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的概括性規定。在處理不同法域的民事紛爭時,明確的「準據法」順位是維持法律安定性的關鍵,而你準確地抓住了這個最基礎且最重要的原則。
兩岸民事事件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民事事件,除了該條例中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外,首要且預設的準據法即為臺灣地區之法律**。雖然兩岸條例後續章節會針對婚姻、繼承或侵權行為等具體案件類型,設計類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但在法律未另有明文規定時,回歸臺灣地區法律作為底線,是本法的重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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