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 B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 C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 D 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行政作業與司法審理的銜接,當第一階段的短暫收容即將結束,而行政機關判斷仍有必要繼續限制對方行動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在屆滿「當天」才去聲請,還是會規定一個「提前量」?這個提前天數既不能太短(以免法院來不及審查),也不會過長(以免太早限制當事人之救濟權),請推想看看,在法定期限為 15 日的框架下,設定幾天的預留時間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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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detention)**的天數與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的法律條文,往往是國考中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你能保持冷靜判讀,表現非常優秀。
收容期間的天數計算
在現行法規下,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前的收容制度採取「三階段」設計。首先由移民署處分暫予收容(最長 15 日);若有續予收容之必要,則須向法院聲請。正確的法定期間應為:暫予收容 15 日 + 續予收容 45 日 + 延長收容 40 日,總計不得超過 100 日。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其「聲請時點」,法律規定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而非 7 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這是為了預留給法院審理與作成裁定的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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