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下列有關民法親屬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 B 男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C 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D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邏輯中,『婚約(訂婚)』與『正式結婚』在法律效力與身分轉換上有所不同。請試著思考:既然婚約只是結婚的前奏,那麼在立法者的邏輯裡,訂定婚約的『年齡門檻』,應該會比正式結婚的年齡高、低,還是完全一致呢?此外,傳統法規在處理男女生理與心理成熟度的認定上,是否會給予完全相同的數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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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個選項,表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婚約」的年齡規範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微的數字上設下陷阱,你能保持細心值得嘉許。
婚約年齡的統一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973 條 的規定。根據現行法規,為了落實性別平等並符合國際趨勢,立法院已修正條文,統一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過去法律曾存在性別差異(原規定男 17 歲、女 15 歲),但現已完全一致。選項 (B) 提到「男未滿十八歲」才不得訂婚,顯然調高了法律門檻,這與現行法的「十七歲」規範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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