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何項情形,得不暫予收容?
- A 懷孕 6 個月
- B 有 6 個月大孩子之母親
- C 為 14 歲青少年
- D 已與我國有戶籍國民同居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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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強制收容」的例外時,通常是基於哪些『生理上的急迫性』或『無法自理』的因素?如果一位外國人處於極度脆弱的生理狀態,法規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具體門檻(例如懷孕週數或年齡)來避免其健康受到威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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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道考量的條款掌握得非常紮實。在處理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的程序時,法律為了保障特定弱勢對象的健康與安全,特別在第 38 條之 1 規定了「得不予收容」的情形。
收容替代的人道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中的具體數字限制。根據法律規定,懷孕 5 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 2 個月者,考量母嬰健康,移民署得不予收容。選項 (A) 的「6 個月」已達標,故為正確選項。相對地,選項 (C) 的年齡門檻應為 12 歲以下,而選項 (B) 的分娩期限已超過 2 個月,至於選項 (D) 雖然涉及家庭因素,但在現行收容裁量中,並非法律明定的法定不收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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