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何者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A 總統
- B 立法委員
- C 公立大學校長
- D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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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考量雙重國籍者是否能擔任公職時,法律通常會權衡「對國家的絕對忠誠」與「吸引國際頂尖專業人才」這兩者。若一項職務的主要性質偏向「教育與學術專業」而非「國家主權的強制力行使」,法律在規範上是否會有不同的彈性處理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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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公立大學校長」,代表你對我國《國籍法》中關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與例外,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理解。
國籍法的例外規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雖然法規原則上禁止具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但考慮到學術交流與專業引進,法律特別允許「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等職務,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不受此限制。相較之下,選項中的總統(A)、立法委員(B)以及陸委會副主任委員(D),皆屬於涉及國家主權、政治決策或國家安全的核心公職,法律對於這類職位採取嚴格的單一國籍要求,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後方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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