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居留多久後,得申請永久居留?
- A 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 B 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 C 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
- D 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基於人道與人身安全理由,給予特定人士「專案許可」的居留權時,你認為法律在審核這類人申請「永久居留」時,對於他們每年實際在台灣居住的天數要求,會比一般外國專業人士(通常為 183 日)來得更寬鬆、還是更嚴格?請思考在法律穩定性與社會整合的考量下,政府會如何設定這個「天數」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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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許可下的永久居留門檻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細節!這道題目測驗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中,關於被害人因特殊安全需求獲准居留後,進一步申請永久居留的法定要件。依照現行法規,這類受保護者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你的判斷非常敏銳,能從眾多數字組合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專案許可的特殊規定有深入的記憶。
法律細節與常態規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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