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負責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持觀光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 B 持工作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勞動部安置
- C 我國有戶籍兒童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 D 非法入境之被害人應由內政部移民署安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的初衷與「勞動力提供」無關,且他並不具備我國國民的身分,那麼在政府體系中,哪一個中央層級的機關專門統籌管理所有外籍人士在台灣的「入出國、居留及保護」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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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權責機關的歸屬,顯見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實務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受害人身分」與「對應主管機關」的連動關係,而你成功避開了誘答陷阱。
權責機關的精確分工
在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安置體系中,核心原則是依據受害者的「入國身分」進行分流:勞動部專門負責持工作簽證者(如移工);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主要負責具我國戶籍的國民,特別是涉及兒少保護的個案;而內政部移民署則統籌負責非法入境、逾期停居留,或是持觀光、探親等非工作類簽證進入我國的外籍人士。選項 (A) 提到的持觀光簽證受害人,其身分屬於一般外籍人士,應由移民署負責安置而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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