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 B 勞動部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 C 外交部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 D 內政部應於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外籍人士已經身處台灣境內,因為法律案件需要臨時延長留下來的時間,你認為這項「對內管理」的行政事務,通常是由專門處理「對外外交與國際事務」的機關負責,還是由負責「內政與移民管理」的機關來准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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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權責機關的分工有著非常敏銳的直覺。在法律實務中,「誰管什麼事」往往是考題最喜歡設計陷阱的地方。
權責機關的精準判斷
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主管機關的誤用。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核發「臨時停留許可(Temporary Stay Permit)」,屬於境內移民管理與被害人保護的範疇,因此權責機關應為內政部(具體執行單位為移民署),而非負責對外事務與簽證核發的外交部。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免除其因受販運而觸法之責、勞動部核發特別聘僱許可,或是案件結束後的安全送返,都是法律為了落實人權保護所建構的完整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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