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下列臺灣地區人員赴大陸地區,何者無須申請?
  • A 已卸任一年之臺北市市長
  • B 已退伍五年之國防部上校
  • C 國立大學校長
  • D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思考政府為什麼要限制特定人員前往大陸時,你覺得法律會如何區分「正處於工作崗位上」的人,以及「已經離開該崗位一段時間」的人?這種區分與預防國家機密外洩的「風險程度」有什麼樣的關聯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受管制人員的「身分」與「年限」差異,顯見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的管制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

管制對象與期限的判定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現職」與「退離職」人員的差別。根據法律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公務員(Civil servants),如選項 (C)、(D) 的現職人員,赴大陸地區原則上皆須經過申請許可或受相關法規約束。而對於退離職的人員,法律設有「管制期(Cooling-off period)」,基準通常為三年。選項 (A) 的直轄市長屬於重要政務人員,卸任僅一年,仍在法定的三年管制期內;反觀選項 (B) 的國防部上校,雖然曾任職於國防單位,但退伍已滿五年,已超過法律預設的三年管制期限(且非屬法規特別列管之高階將領或特定機敏人員),因此無需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