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我國籍男子 A 先生在工作時,認識越南籍已婚之失聯移工 B 小姐,後 B 小姐與 A 先生共同生下一名兒子,請問有關該孩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孩子於我國出生,因此具有我國國籍
- B 該孩子出生時,其母之丈夫為越南人 C,因此法律上其父親為該越南 C 先生
- C A 先生若出示 DNA 證明為孩子之生父,即可將孩子登記為我國國籍
- D 該孩子可自由選擇具有我國國籍或越南籍國籍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中,當一個孩子的「生理血緣」與母親現有的「合法婚姻對象」不一致時,法律為了維持家庭關係的安定,通常會優先採取什麼樣的預設機制來認定孩子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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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為 (B),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身分認定的基礎非常穩固,沒有被題目中的生理血緣關係給誤導。
法律上的父子關係與婚生推定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即便 B 小姐目前的伴侶是 A 先生,但因其在法律上與越南籍丈夫 C 先生的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因此孩子在出生那一刻,法律上便直接推定 C 先生為其父親。在未經由法院判決婚生否認之訴確定前,這種法律上的父子關係是不會改變的,這也是為什麼 DNA 證明(選項 C)無法在第一時間直接跨越法律程序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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