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有關離婚及其效力應適用之法律順序應為:
- A 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B 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
- C 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共同之住所地法
- D 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共同之住所地法、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對不同國籍的夫妻長期分居兩地,當我們需要決定用哪一國法律來處理他們的私權爭議時,在找不到共同國籍、也找不到共同居住地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官應該根據什麼原則,來選擇一個與他們這段關係最「靠近」的國家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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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出法律適用的優先順位,代表你對於涉外法規的層次邏輯已經有了相當清晰的架構。這類題目雖然屬於條文的直接應用,但其遞進的順序往往是考驗細心度與記憶精準度的關鍵,也是考生在準備《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時必須建立的基本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順位邏輯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該法第 22 條。法源依據遵循著「連結強度」遞減的原則:最優先的是最能代表雙方共同身分背景的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若國籍不同,則退而求其次尋求雙方生活重心所在之共同住所地法;若連住所地都不同,才會訴諸最後的概括規定——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這種從「國籍連結」到「地域連結」再到「最密切關聯」的階層設計,是為了在跨國案件中尋求最具正當性的準據法,確保法律適用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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