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有關得以免簽證待遇入境我國之特定國家國民所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 B 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 C 不得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
- D 入境目的包含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傳教弘法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從「行政管理的必要性」來思考:為什麼政府願意讓外國人自由地來台旅遊或經商,卻對某些特定性質的活動(例如宗教傳布或長期受僱)要求必須在入境前先由領事館審核其背景呢?在選項清單中,哪一種行為最可能涉及「需要事先確認邀請單位合法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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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中的細微錯誤,展現出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高度敏銳度。在法律實務中,**免簽證待遇(Visa-Exempt Entry)**雖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其適用的「入境目的」有嚴格限制。一般而言,觀光、探親、商務、參展等屬於常見的短期活動;然而,傳教弘法(Missionary work)涉及宗教活動的性質,主管機關為了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通常要求外國人必須事先申請簽證(如停留簽證),以便在入境前進行身分核實與背景審查,因此並不屬於免簽證的適用範疇。 這道題目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目的清單」的混淆。多數考生能輕易掌握護照效期或回程機票等硬性規定(如選項 A、B),但對於特定活動類別是否開放免簽,則需要更細膩的法條記憶。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便利性」與「行政管理必要性」之間界線的掌握,是入出國法規中常見的陷阱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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