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護照分外交護照、商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B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 3 年為限,普通護照以 10 年為限。但未滿 14 歲者之普通護照以 5 年為限
- C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與原護照效期相同
- D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原則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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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不小心遺失了具有 10 年效期的護照而申請補發,從政府防範身分冒用或護照買賣的「風險控管」角度來看,你認為補發後的護照效期,應該會比照原來的 10 年,還是會適度縮短以利後續追蹤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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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掌握得很精確。法律條文的細節往往隱藏在數字與專有名詞的定義中,你能從中迅速排除錯誤選項並選出正確敘述,代表你對於《護照條例》的條文規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護照種類與效期規範
首先,根據《護照條例》第 7 條,我國護照僅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三種,選項 (A) 提到的「商務護照」並非法定分類。在效期方面,依第 11 條規定,普通護照一般為 10 年,未滿 14 歲則為 5 年;而外交與公務護照的效期則是由主管機關(外交部)依任務實際需求核定,並非固定為 3 年,因此選項 (B) 的敘述並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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