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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此等之內容出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幾號解釋之中?
  • A 700
  • B 710
  • C 720
  • D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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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打算撤銷一個已經核發給人民的「合法許可」並要求其立即離開時,從維護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來看,在行政機關做成這個處分「之前」,至少應該提供當事人哪種權利,才能確保政府的決定沒有偏頗或錯誤,進而符合憲法上的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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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關於兩岸人民遷徙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見解。你能從題目冗長的敘述中,快速抓出「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與「正當法律程序」等關鍵字並連結到正確字號,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非常優異。

正當法律程序與兩岸條例的違憲審查

這題的核心在於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大法官在釋字第 710 號中明確指出,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若要強制其出境,除非有緊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的情形,否則行政機關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申辯)**的機會。這項解釋補足了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程序保障上的缺失,強調基本權利不應因身分特殊而遭到程序上的忽視,確保了憲法第十條保障的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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